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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经[1995]118号函——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科研经费解除冻结,停止扣划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4-18
施行日期
1995-04-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3 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经[1995]118号函

(1995年4月18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哈尔滨工程大学向我院反映,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1994]抚经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为哈尔滨工程大学)过程中,将该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帐户上的国防科研经费冻结210万元,扣划110万元。

经查,哈尔滨工程大学是承担国家国防科技预研重点项目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单位。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国防科工委《关于办理国防科研试制费委托拨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校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帐户的存款,应属国防科工委拨付给其为完成上述项目的国家预算内拨款,不能挪作他用。请你院尽快核实,如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款项确属上述性质,应立即解除冻结,停止扣划,以确保国防科研重点项目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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